购房者需知!孝感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2021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一)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及以上并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请贷款前停缴连续不超过6个月的缴存职工。
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且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二)在孝感市购买自住住房,具有孝感市户籍的外地缴存职工或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互认互贷地区的外地缴存职工。
二、贷款条件
(一)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有关要素认定一般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购买未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孝感市楼盘新建商品房的;
2.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或者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3.两年内的公积金贷款有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
4.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两年内有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
5.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存在当前逾期金额的;
6.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存在“呆账、资产处置、保证人代偿”和“强制执行记录”信息的;
7.个人征信报告中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其中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两年内有前款第一条逾期记录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可由所在银行出具证明,经公积金中心核查属实,可以受理:
(1) 个人征信报告中国家助学贷款有逾期记录,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全部结清;
(2)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记录超过规定的期数,但全部因未缴纳年费所致;
(3)个人征信报告中因贷款(或发卡)银行的系统问题导致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不正确的;
(4)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记录超过规定的期数,但连续3期及以上逾期金额累计不超过500元,逾期6期及以上逾期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
8.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
9.经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所购房屋的楼盘存在定价虚高、烂尾、竣工验收等重大风险的,借款申请人贷前违规缴存公积金、提供虚假贷款材料等 影响公积金资金安全的。
三、贷款额度、比例
(一)贷款额度
借款申请人第一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在孝感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可为50万元,其他情形最高额度为40万元。
孝感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引进人才(市人才管理部门组织引进和承认引进的)在孝感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核定未达到40万元的,最高按40万元核定。
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和贷款的额度之和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二)贷款比例
所购住房属于首次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可贷款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70%;
所购住房属于第二套自住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40%,可贷款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60%;
申请商业贷款后,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余额和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应不超过可贷额度。
四、贷款年限与利率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五、贷款变更
1.还款账户变更。
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借款人应向公积 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新的相同银行一类账户(存折)卡。
2.借款人变更。
借款人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借款人的,可申请变更借款人。
3.担保变更。
代际互助异地购房,在孝感申请公积金贷款,确需更换抵押物的,经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核实后,允许更换一次抵押物。更换抵押物时,先办理完新抵押物抵押,才可对原抵押物撤押。
4.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变更类型。
六、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1.预购商品房抵押担保。以所购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
2.现房抵押担保。本地购房的以所购现房作为抵押物,外地购房的以本地现房作为抵押物。
3.质押担保。以凭证式国债、人民币定期存单为质押物。
七、贷款归还及结清办理
(一)公积金贷款还款日期
公积金贷款每月固定日期扣款还贷。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时间为每月15日,扣划银行账户余额还贷时间为每月20日、25日。
(二)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三)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1.公积金按月扣划还贷。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可同时办理公积金按月扣划还贷。
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申请人公积金余额可按月扣划还贷,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00元,扣划顺序为借款人、配偶、共同申请人公积金,不足部分再扣划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还贷,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逾期贷款按先远期后近期顺序还贷。
2.银行账户按月扣划还贷。
借款人提供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扣划要求的银行账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四)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提前部分还款:
1.办理了按月扣划还贷的,贷款正常偿还12个月,在保留公积金贷款余额0.1倍后,可按年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操作间隔时间为12个月;
2.未办理按月扣划还贷的,在贷款正常偿还12个月以后,可按年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操作间隔时间为12个月;
3.银行账户提前部分还款的,贷款正常偿还12个月以后,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每次还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
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剩余的贷款本金余额及还款期限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偿还方式,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1.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的,贷款正常偿还12个月以后,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扣划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人)公积金余额,额度不能 超过剩余贷款本息;
2.公积金金额不足以还清全部剩余贷款的,应先办理差额部分还贷手续,剩余部分再办理公积金贷款结清手续。
(五)公积金贷款结清办理
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还贷结清手续。借款人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后,公积金中心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同时将解除抵(质)押权利的相关证明资料交还抵(质)押人。
八、贷款流程、时限、要件
(一)贷款流程
贷款咨询→资料受理初审→贷款审核→贷款审批→办理担保→发放贷款→贷款回收→清户撤押
(二)贷款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本地公积金贷款要件
(一)期房贷款办理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1.借款申请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关系证明)、结(离)婚证;
2.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申请人自受理日起1个月以内的个人征信报告(留原件);
3.三年内的已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原件);
4.购房增值税发票;
5.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6.有效担保证明(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质押证明等)(留原件);
7.个人公积金贷款阶段性保证书(开发商提供);
8.以借款申请人为户名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账户(存折)卡。
(二)现房和二手房贷款办理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1.借款申请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关系证明)、结(离)婚证;
2.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申请人自受理日起1个月以内的个人征信报告(留原件);
3.三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4.契税完税凭证;
5.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6.有效担保证明(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质押证明等)(留原件);
7.以借款申请人为户名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账户(存折)卡;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贷款办理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结(离)婚证;
2.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申请人自受理日起1个月以内的个人征信报告(留原件);
3.6个月以内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房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4.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等(留原件);
5.施工合同;
6.翻建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7.购买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8.不动产中心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9.有效担保证明(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质押证明等)(留原件);
10.以借款申请人为户名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账户(存折)卡;
11.现场调查报告(公积金中心出具)。
(四)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办理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薄、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申请人自受理日起1个月以内的个人征信报告(留原件);
3.3个月以内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等(留原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5.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留原件);
6.施工合同;
7.购买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8.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留原件);
9.有效担保证明(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质押证明等)(留原件);
10.以借款申请人为户名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账户(存折)卡;
11.现场调查报告(公积金中心出具)。
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要件、流程
(一)办理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地管理机构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及6个月以上的《缴存提取明细》;
2.借款申请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关系证明)、结(离)婚证;
3.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申请人自受理日起1个月以内的个人征信报告(留原件);
4.三年内的已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原件);
5.购房增值税发票;
6.三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现房和二手房提供);
7.不动产中心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8.有效担保证明: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期房提供)(留原件);
9.个人公积金贷款阶段性保证书(期房提供);
10.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质押证明等(现房和二手房提供)(留原件);
11.以借款申请人为户名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账户(存折)卡。
(二)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递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6个月以上的《缴存提取明细》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及公积金中心贷款政策规定的资料,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的异地缴存信息、贷款资料进行核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
3.贷款办理。公积金中心按贷款流程规定履行贷款审核审批及发放手续。同时,将结果反馈缴存职工和缴存地管理机构,缴存地管理机构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审批未通过的,由公积金中心通知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对其公积金账户解除贷款标识。
在孝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购房地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查询并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及6个月以上的《缴存提取明细》,并对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贷款标注,暂时冻结其他使用申请。
2.借款申请人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和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规定的资料向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审批未通过的,借款申请人应及时退还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缴存流水,公积金中心对其公积金账户解除贷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