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表决通过 住宅电梯物业公司负首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种设备安全法。该法共七章101条,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进一步突出了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与之前国务院的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比,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在种设备安全上的主体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都要先负起责任来。
在各类种设备中,人们关心的是电梯安全。去年,全国发生电梯事故36起,死亡28人。分析发现,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是导致电梯事故和故障发生的重要原因。
国家质检总局种设备安监局电梯处处长张宏伟表示,发达国家制造企业维保电梯比例约70%,目前我国有30%。现在制造企业有他们的成本,低于成本确实不能保证维保的质量,达不成一致,后还是由社会上一些专业的维保公司来做。
电梯制造企业提供维保的成本一般较高,于是物业公司转而选择社会上的一些低价维保公司,导致维保工作不能有效到位,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地存在于住宅电梯中。
对此,种设备安全法明确,对共有的种设备,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种设备,受托人履行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没有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许新建表示,比如小区,明确了使用者是物业公司,它是负责。原来出了一些事故都推来推去,这次法律里面明确了,所有的维修、保养、出现事故的救援先是要找他。如果涉及制造、维护保养问题,由使用者、运营单位再跟其他单位协调。
种设备
种设备安全法列举的八大类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它们具有高温、高压、高空、高速的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其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