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起来了解

建立小区党群服务驿站

设置居民议事室、便民

服务代办点等场所

       《通知》提到,推动社区与物业企业开展党建联建工作,规范物业小区党建活动,依托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办公室或小区公共空间,建立小区党群服务驿站,设置居民议事室、便民服务代办点等场所,为群众提供家门口的服务。

引入第三方机构

协助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

              街道(乡镇)可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及换届改选、日常运行、物业矛盾纠纷调处、业务培训等工作。

       业主大会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约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一定额度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支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决策权力,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事务,明确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提高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

恶意拖欠物业费

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劝阻,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对多次催交仍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催交。探索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街道、社区应督促

业主委员会定期向业主

公布维修资金使用等信息

       探索建立业主共同表决电子投票平台,畅通投票渠道,提高业主决策效率。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公开征求业主意见,报告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

       街道、社区应督促业主委员会定期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社区(小区)党组织要发挥群众优势,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业主接待日、业主议事会等制度,引导业主有序参与小区治理,完善业主评议机制,定期组织业主代表评议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结果作为业主委员会改选调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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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发布、大武汉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