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 怎么收费?
第一条为方便孝感城区居民出行,完善既有住宅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孝感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不含地下室)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消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指导工作。
孝南区、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宣传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做好如下前期工作:
(一)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房屋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其他单元楼栋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应与受影响的其他单元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
(三)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2、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业主可以按以下比例约定出资、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除外。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核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用地信息,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应当要求增设电梯申请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二)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
(三)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批前公示;
(四)批前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属于业主的文件;
(六)同意增设电梯业主一致同意的增设电梯实施方案;
(七)其他法定资料。
第十条建筑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征求园林、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意见后,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城乡规划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与异议人协商,也可以自行组织协商。对协调达成一致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批前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建筑设计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申请人已经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申请资料、批前公示、部门意见和业主所在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反馈的协商或者调解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划定建设红线图,并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施工以及监理。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到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土建施工部分的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对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在安装电梯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含前期许可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电梯的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并将工程资料交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者是安全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因增设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为本单元全体业主共有,不需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相关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受让人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保有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5日起施行至2023年10月25日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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